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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8-12

第一条 为积极开展和推进平湖市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人事厅批准在平湖市设立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支持工作站能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工作站作为平湖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主战场,主要依托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于全市,是平湖市建设人才高地、建设创新高地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科研尖端项目产业化的重要手段,是为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提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工作站是平湖市为市内企事业单位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一个政府工作平台,其工作主要职责是为平湖市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博士后项目研究服务,办理相关博士后进出站及管理工作。争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其成为省内著名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地之一。

第四条  为积极支持推进政府搭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的有关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平湖市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镇分管工业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指导规划工作站的长远发展、制定支持工作站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条 平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平湖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具体指导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相关工作,积极为工作站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协调推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工作站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协助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开展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需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平湖市内尚未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的途径,采取“课题研发”的形式,解决自身的技术瓶径、从而提高自身产品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产品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凡平湖市内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事业单位(下简称单位),均可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并与工作站联合作为一方,实施博士后招收管理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单位是博士后培养工作的主体,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投入,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工作。单位应从优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等待遇,保证科研所需经费。

第十条  工作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后,工作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对拟招收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认后,工作站(单位)、博士后流动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作站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及面上的工作管理;单位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生活工资福利及日常管理。工作站与单位的各自职责、义务,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单位的相关权益义务由工作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

第十二条  凡通过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税收上交平湖市财政的单位,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市政府给予每年2万元的研发资金补助,资金在()中列支。

(二)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市政府给予每年1.5万元生活补助,资金在()中列支。

(三)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市政府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人才公寓一套免费居住,博士出站后退回住房(水电、物业、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自理),所需房源由平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四)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享受《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发〔2013〕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待遇。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博士后补助资金的职能部门。上述补助资金列入该部门的年度项目补助计划,由市财政及时划拨至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站)账户,并单独列账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划拨管理办法另订)。工作站视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划拨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手续后,尚需与工作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需明确科研、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等内容,其工资待遇应按照不低于同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工作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省对博士后招收管理“实施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规定,为减轻单位的负担,需支付给流动站的一次性管理费用,本着“单位属地各自负责”的原则,单位属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单位属各镇、街道的,分别由相关镇、街道负责。

第十六条  有关博士后招收计划、条件、进出站、考核、知识产权、户口人事档案等一系列具体要求及手续均按国家、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参照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2]243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平湖市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